历史沿革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2〕140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执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我局就威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 15日
威海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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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标 准 |
违 法 程 度 |
违 法 情 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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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修复、修缮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20年1月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修复、修缮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不用于营利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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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用于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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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不能恢复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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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安装空调室外机等外置设施设备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外置设施设备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安装家用空调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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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家庭以外的单位(法人)安装空调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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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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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1个停车泊位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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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2个及以上停车泊位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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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进入公园、广场的休闲、健身区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进入公园、广场的休闲、健身区域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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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摩托车等轻便车辆,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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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驾驶汽车拒不改正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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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敷设管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敷设管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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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预留管道时,未充分利用管线综合沟和建筑预留通道敷设线路 |
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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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预留通道时,未采用开挖沟槽或者铺设线管、线槽的方式敷设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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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建筑物外私自架线拉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外私自架线拉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架线拉线少于20米的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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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20米部分 |
按每米100元计算罚款数额,最高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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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保持垃圾容器摆放整齐、外观清洁、密闭完好或者实施定期清洗、消毒,将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11月施行)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垃圾容器摆放整齐、外观清洁、密闭完好或者实施定期清洗、消毒的;(二)将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 |
一般 |
1个垃圾容器,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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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个垃圾容器,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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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3个及以上垃圾容器,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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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分类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施行,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分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环境污染 |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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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的,未造成环境污染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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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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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排污和防汛设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施行,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排污和防汛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排污和防汛设施其中之一设施的 |
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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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排污和防汛设施其中二种设施的 |
处1万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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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现场排水、排污和防汛设施三种都未设置的 |
处15000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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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施行,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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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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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处3千元至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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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施行,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建筑垃圾受纳处置台账并登记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种类、运输车辆等信息的;(二)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三)未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污染环境的;(四)未对建筑垃圾撒水、碾压、覆盖,造成扬尘的;(五)未对驶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污染城市道路的;(六)未配备计量、照明、洒水、摊铺、碾压等设备,或者未设置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的; |
一般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不良影响的 |
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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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因投诉举报发现,已经影响他人的 |
处1万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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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5000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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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规定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或者达到规定消纳容量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施行,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规定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或者达到规定消纳容量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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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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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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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业经营项目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业经营项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饮食业单位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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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饮食业单位 |
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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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饮食业单位 |
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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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规从事露天烧烤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经营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的,或者在其他区域内从事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单位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首次 |
单位处罚款2千元至5千元;个人处罚款500元至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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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再次受到处罚的 |
单位处罚款5千元至1万元;个人处罚款700元至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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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经多次劝阻拒不改正的 |
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个人处900元至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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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饮食业单位 |
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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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饮食业单位 |
处款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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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饮食业单位 |
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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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饮食业单位 |
处1万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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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饮食业单位 |
处1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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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饮食业单位 |
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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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三)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饮食业单位 |
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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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饮食业单位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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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饮食业单位 |
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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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1月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饮食业单位 |
处1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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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饮食业单位 |
处3千元至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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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饮食业单位 |
处6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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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2月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处2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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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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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单边最大长度在20米以上的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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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骗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伪造、涂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2月施行)第三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伪造、涂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撤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处2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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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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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单边最大长度在20米以上的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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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2月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张贴处数在10处以下或张挂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至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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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张贴处数在10处以上50处以下或张挂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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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张贴处数在50处以上或张挂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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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禁止设置区域或者违反禁止设置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2月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或者违反禁止设置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处500元至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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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1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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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单边最大长度在20米以上的 |
处3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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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2月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二)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四)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五)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六)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一般 |
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处500元至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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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单边最大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1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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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单边最大长度在20米以上的 |
处3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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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条: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限期未整改的 |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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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经两次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 |
处3万至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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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经三次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4万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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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供热企业未及时对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一条:供热企业未及时对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供热企业未对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未造成安全影响,但影响区域内供暖效果的 |
处1万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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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供热企业未对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造成安全影响或者影响区域内供暖效果的 |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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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供热企业未对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多次造成区域内供暖问题或引发停暖事故的 |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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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供热企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二条:供热企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逾期未改正,未影响供暖运行的 |
处5万至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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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热企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造成部分地区供暖不达标的 |
处6.5万至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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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影响供暖正常运行或造成停暖事故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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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三条: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 |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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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影响部分区域供暖效果,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至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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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多次影响部分区域供暖效果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4万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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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用户违反规定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四条 用户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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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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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单位用户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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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供热企业未设立投诉电话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7月施行)第五十五条:供热企业未设立投诉电话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供热企业未设立投诉电话或未处理投诉,限期未整改的 |
处1千元至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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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供热企业未设立投诉电话或未处理投诉,造成大量投诉的 |
处3千元至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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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供热企业未设立投诉电话或未处理投诉,造成群访投诉,多次拒不整改的 |
处6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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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未以图文形式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等信息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5月施行)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房时未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向买受人明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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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未及时改正问题 |
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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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拒不改正问题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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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承接查验或者拒不整修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物业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5月施行)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承接查验或者拒不整修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物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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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未及时改正问题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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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拒不改正问题,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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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5月施行)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予以公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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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未及时改正问题 |
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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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拒不改正问题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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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情形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5月施行)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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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定的后果,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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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后果严重,且无法通过措施予以改正的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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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未及时恢复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5月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未及时恢复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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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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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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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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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 |
对单位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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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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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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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二)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处5百元至1千元罚款;(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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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处3千元至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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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理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对管理责任人处500元至1千元罚款,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处5千元至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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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对管理责任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处8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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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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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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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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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 |
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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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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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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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 |
处1万元至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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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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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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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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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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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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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7月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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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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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区域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由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经劝阻不改正的,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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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以及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每辆一百元的标准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每辆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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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2019年1月施行)第二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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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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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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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处罚 |
【政府规章】《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占用公共区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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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受到处罚的 |
处不低于50不超过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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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规受到处罚的 |
处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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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是针对威海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住建通字〔2020〕26号)规定行政处罚事项与本裁量权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基准》规定执行。
三、本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