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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31205M/2026-0152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水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水务局
时间: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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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再生水回用激励机制不足,大量再生水资源面临"产得多、用得少"的闲置困境。以往再生水替代新鲜水缺乏法定确权、置换、市场化交易全链条制度支撑,企业回用再生水缺少指标激励,区域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地缺少市场化工具。

为落实国家、省用水权改革部署,打通非常规水资源资源化利用通道,我市创新建立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工业企业主动扩大再生水替代规模,破解常规水指标紧缺对产业发展的制约难题,同步完善海水淡化水、集蓄雨水等其他非常规水源统一管理,构建"确权—置换—流转—监管"闭环管理体系,助力全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绿色低碳转型。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

三、制定意义

(一)平衡总量管控与产业发展。在严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前提下,通过再生水置换形成新增常规水指标供给渠道,化解工业企业扩产、新项目落地面临的取水指标短缺难题,实现水资源刚性约束与实体经济发展双向兼顾。

(二)建立非常规水市场化激励机制。以指标置换收益反向激励企业投入再生水处理、回用设施改造,持续提升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减少地下水、地表水开采,同步降低污水尾水外排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

(三)填补本地专项水权改革制度空白。打造适配威海滨海城市多类型非常规水源并存特点的专属交易体系,形成"确权登记—减量置换—指标收储—双向流转"完整闭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污水资源化水权改革本地模式。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八条,覆盖再生水确权、指标置换、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全流程,核心内容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本质是一套完整的节水价值转化机制,先对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再生水量进行官方确权认定,再将确权后的再生水用量按既定规则折算为常规水用水指标,最终指标可由主体自行使用或进入市场公开流转,通过市场化方式兑现再生水利用的节水效益。

本办法覆盖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的全流程监督管理,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等其他非常规水源的同类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河湖生态补水、企业内部污水处理后自行循环复用的水量,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二)再生水用水权确权规则

再生水用水权实行申请确权制,所有合法使用达标再生水的单位均可按程序申请官方认定。申请主体向所属区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于核定实际用水量,审核通过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即完成再生水用水权确权登记。该凭证是独立法人及个人消纳再生水量的凭证,仅作为置换常规水用水指标的法定依据,有效期不超过1年。

例如:某装备制造企业位于环翠区,该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再生水供应协议,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再生水80万立方米,企业持供水协议、月度计量单据向环翠区水利局申请确权,经环翠区水利局核实、威海市水务局审核后,取得额度为80万立方米的《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

(三)指标置换核心规则

已取得《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的用水单位,可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置换申请,将再生水用量折算为常规水用水指标。置换出的常规水指标统一从市级收储指标中划转,置换完成后核发《用水权属凭证》。置换取得的常规水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未使用也未交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回统筹,避免指标长期沉淀占用公共资源。需要注意的是,置换为单向规则,常规水用水指标不可反向置换为再生水用水权。

指标置换执行减量置换原则,每立方米再生水最高可置换0.8立方米常规水用水指标。具体年度置换比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全市再生水利用规模、市级收储指标总量及水资源供需形势动态核定,指标池充足时可按顶格比例执行,指标紧张时适度下调以保障供需平衡。

例如:承接上例,该企业现持有80万立方米《再生水确权凭证》,当年度置换比例为1:0.8时,可置换取得64万立方米常规水用水指标,并办理《用水权属凭证》;若企业在6个月内未将常规水用水指标用于自身取水许可办理,也未通过交易平台转让,指标将由威海市水务局收回,纳入全市指标统筹池重新分配。

(四)指标交易与用途管理

置换取得的常规水用水指标,持有单位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自主选择两种处置方式:

一是自用取水,凭《用水权属凭证》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新增用水需求。通过置换或交易取得的常规水用水指标办理取水许可时,不占用所在区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例如:承接上例,该企业因产能扩大产生新增用水需求,且所在区市用水指标存在缺口时,可直接凭载明 64 万立方米常规水用水指标的《用水权属凭证》,办理取水许可新办或变更手续。

二是市场交易,持有《用水权属凭证》单位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指标,将节水成果转化为实际经济收益。指标流转全流程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交易程序规范透明、交易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例如:承接上例,若该企业自身无新增取水需求,可将指标通过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给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受让主体凭该交易指标办理取水许可时,同样不占用所在区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现节水成效向经济效益的有效转化。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点

本办法在交易基础准则、改革发展导向、监管整体框架、线上线下交易载体等方面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结合我市产业用水实际形成三项本地化特色创新:

(一)打造非常规水源专项细化实施细则

省级层面政策仅对再生水用水权工作作出原则性表述,本办法专门针对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制定专项细则,对确权登记、指标置换、流转交易全流程的操作标准予以逐项细化,企业办事清晰易懂。

(二)建立量化可落地的标准化置换运行机制

上级文件仅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自主探索置换模式,我市明确统一的减量置换比例上限,叠加市级统一收储、到期指标回收配套机制,形成标准化、可落地的完整操作流程。

(三)优化区域用水总量考核统计口径

省级政策未区分置换指标考核口径,我市明确置换所得常规水指标不占用区县用水总量控制额度,同时将全部非常规水源纳入统一管理,水资源统筹管理力度优于省级通用文件。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水务局

联系人:于晓禹

办公电话:0631-532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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