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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交发〔2024〕79号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规范《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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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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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准》另有说明外,《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其中,相邻两个阶次中重复出现的数字,"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2.如无特别规定和说明,《基准》"情节与后果"中"首次""第二次""第三次""超过三次"等次数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计算一年期限,可跨自然年度。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3年12月25日,"一年期限"指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的时间范围内。但首违不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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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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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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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被查处 |
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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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超过三次被查处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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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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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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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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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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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被查处 |
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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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三次被查处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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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 |